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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海南出台新规→

来源: 海口日报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在《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范围内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办法》明确,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分类目录》,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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