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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 |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7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海南自贸港开局以来,一大波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其中,税收优惠政策也备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梳理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




政策一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享受减免要素


注册地、实质性运营、鼓励类产业企业


1.注册地:海南自由贸易港。


2.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


1.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 对于总分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先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然后不同税率地区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配。


(六)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优惠。


(七)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政策二

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企业;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四)享受减免条件


1.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五)新增投资的方式


1.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六)境外所得的范围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新设分支机构”是指企业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新设的分支机构。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A公司对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万元,则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仅为10万元。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政策三

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的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资产的具体概念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五)购置资产的形式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不包括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其他形式。


(六)加速折旧和摊销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4、5行和第9、10行相应的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个人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一)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享受优惠主体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三)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适用条件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高端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紧缺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3.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个人所得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2.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3.省认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办理渠道: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相关政策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二)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2.《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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